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裁判离婚内涵和历史发展的沿革以及我国法院对裁判离婚标准的认定,数据包含浙江法院2016年的部分的裁判文书,通过网站数据收集,进行对比分析。经过数据整理对比,总结得出婚姻家事中离婚案件的基本起诉理由和法院对裁判离婚标准的认定和理解,并归纳总结以及浅析这一研究结果对现实的意义。

本论文采取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诉讼离婚中裁判离婚标准实际运用问题进行探索。理论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的规定,直面有关婚姻制度的表层形式,透彻地把握改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旨。实证研究方面,对浙江省法院关于离婚的裁判案例进行收集、分析、归纳、总结,力图从对部分的案例分析归纳中,理清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裁判离婚标准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识。并试图对法律界中关于我国现行裁判离婚标准的争议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我国的裁判离婚标准

    (一)裁判离婚标准的概念

    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标准,离婚可以做以下三种分类:(1)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可以分为一方要求的单意离婚和双方同意的合意离婚;(2)根据离婚所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离婚(或称“登记离婚”)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离婚;(3)根据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分为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的协议离婚和由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离婚。其中,诉讼离婚又分为调解离婚和裁判离婚。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审理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裁判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它具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标准法定、生效文书具有既判力等特点。

    (二)我国裁判离婚标准的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标准是诉讼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法官裁决是否准予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界限。有关裁判离婚标准的法律规定不仅展示了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离婚制度的根本宗旨之所在,而且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范围内有关离婚的传统性文化积淀之精髓和制度性法文化之最集中、最现实的反映和表现。论文网

    在世界历史上,各国有过错主义、有责主义和无过错主义三种立法原则。我国裁判离婚标准在立法原则上采用的是无过错主义,又称破裂主义,是指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且无必要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即可准予离婚。无过错主义是不注重解除婚姻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的立法原则。无过错主义的核心思想将对离婚行为的道德批判转变为道德中立。由于有责主义暴露出来的诸多缺点,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离婚制度改革均不同程度的确立了无过错主义立法原则。

    (三)我国裁判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在裁判离婚标准上的立法模式可以概括为列举式、概括式和例示式。例示式是混合的立法形式,在此种立法模式中,法律既有抽象的概括性规定,又罗列具体的裁判离婚理由。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继续采用1980年《婚姻法》关于裁判离婚之法定标准的立法主张,坚持“夫妻感情破裂”来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而且在概括规定我国离婚法定标准的同时,又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裁判离婚标准上的立法模式是例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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