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不可避免的将道德或社会公德作为一个考量因素,由此产生了与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公德条款。但公德条款该如何制定,制定后又该如何保障实施,公德条款对权利的限制又是否合理,这一系列的问题仍需要慎重的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解释,在公民姓氏选取上,强调了“尊重社会”这一特殊限制。类似的公德条款究竟是否有其存在的理由,对于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意义呢?88851

In the process of the actual formulation of the law, the law makers inevitably regards moral or social morality as a consideration factor, resulting in a moral clause that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laws which are nationally enforceable。 But the moral provisions of how to develop, and then how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ral terms of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s and whether it is reasonable, this series of issues still need careful considerati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Article 9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22 of the Marriage Law has explained that minority surnames can follow the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customs of the nation。 This article emphasizes the special restriction of "respect for society" in the selection of citizens' names。 What is the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similar moral terms, whether it has its own reasons, what is the meaning of our law?

毕业论文关键词:公德条款;权利限制 ;姓名权;源Q于D优G尔X论V文Y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Keyword: morality clause; right limitation; the right of name

目    录

一、引言4

二、当代中国法律与公德的交织4

三、姓名权中的公德条款5

(一) 姓氏选取的特殊要求5

    (二)名字选取的特殊要求7

四、“社会公德”在法律中的不可或缺性8

一、 引言From优T尔K论M文L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古往今来,关于法的概念与本质不同的学派都有不同的观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概念上的联系是各个学派争论的重点。基于这一分歧,众多学派可大致分为两类,即实证主义学派与非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并无必然联系,法律的制定应更注重着眼于“实定法”,而非实证主义的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法与道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的制定需着眼于怎样制定出“应然法”。社会公德则一般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道德观念,在大多数时候称之为公共道德。①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增长,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与道德界限也变得越来越难以界定。法律与道德虽同为社会规范,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同于经过历史沉淀逐渐在人类社会群体中达成共识而形成道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力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提出法律的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实际上是庞大国家机器运行中保证国家各个领域的齿轮都合理运转的一种工具,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前提下得到整个社会公认的规范,使社会能够够处于稳定的状态,建立秩序,保障自由,维护正义。

每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其规范性,但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殊性就体现在其特殊的规范性上,法律的调整对象只针对于具有社会意义的意志行为,正所谓“法律不问琐碎之事”,因此法律作为稳定社会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手段不可能也不应当过多的加入道德因素。法律的外延应当是一种不同的社会规则,道德与法律调整不一样的社会关系,法律的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相较于法律对人有更高的要求,两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但事实上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推进过程中,尽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到底需不需要处罚、该如何处罚,老人倒地究竟能不能扶、该不该扶,见危不救的冷漠之举又该不该被断定违法,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使社会对法律逐渐产生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各个事项的立法要求,因此在法律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制定者不可避免的将道德或社会公德作为一个考量因素,由此产生了与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公德条款。但公德条款该如何制定,制定后又该如何保障实施,公德条款对权利的限制又是否合理,这一系列的问题仍需要慎重的考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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