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代中国法律与公德的交织
我国《宪法》在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强调了道德教育,在五十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更是直接强调了“尊重社会公德”。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更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都由宪法派生,故《宪法》又被称作母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将“尊重社会公德”明确列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效力,但这一理念还是体现在了各个部门法的具体条文中,由此可见立法者也在立法过程中,考虑了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各种综合因素。
除立法者外,许多社会人士也认为,许多传统道德观念中的优良传统需要并且应当被写进法律,这将有助于扭转当今社会浮躁拜金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解决大家对于老人倒地究竟能不能扶的困惑,减少类似18名路人从小悦悦身边经过却没有一人施于援手的悲剧,不仅在思想上,更在法律上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继承,更好地净化社会不良风气。把道德观念中得价值取向写入法律,强制惩罚违背道德得行为,奖励和鼓励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维护中华民族传统中美好和善良的东西。在这种呼声下,许多注重于社会公德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13 年 7 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是一个例子,新法中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 他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这一条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这也体现出了道德对立法的巨大影响力。但公德入法受到广泛好评的同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不可否认道德对法律虽然存在价值观取向上的积极影响力,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确实不能也不应该被摒弃,但是将道德入法在当前立法技术的限制下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就以前文提到的路人对小悦悦见危不救为例,究竟怎样程度的危应当立法进行惩罚,救所要付出的代价又是否应当考虑在内,当事人众多的情况下法律惩罚的力度和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扶了之后产生的责任或者纠纷该如何解决、找谁解决;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其违法成都又该如何界定,如果这些问题都要写进法律,那么指定时必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不断摸索,不断完善。
近年来,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使得权利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随着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公民逐渐能够很好的知法、守法、尊重法律并将其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其中最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人格, 而姓名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姓名是一个人自出生以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区分不同人格的代号,是体现个人特征和父母期望的标志。我们每个人的姓名,都或多或少承担了文化传承的角色,成为一个家族的文化记忆和载体。陈斯彬教授提出:“公德条款是对司法自治的限制和弥补。”,这句话很好的体现在了我过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学术界对公民的姓名权定义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所具有的重要的人格权,是公民独立人格和身份的体现 ;也有学者认为姓名本身是个人人格之外在表征,取什么样的汉字、字母或符号给自己命名属公民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事项,因而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 但在明确公民拥有自由取名权利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