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规制建议 11
六、结语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一、引言
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被誉为 21 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但能为国家管理公共 事务带来便利,也能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个人信息的价值被挖掘,也就意味着它面临的将 是掠夺和侵害。
从 19 世纪 60 年代开始,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渐普及,发达国家率先 跨入了信息时代。这个时代对信息有很强的依赖性,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可 以便于政府达到分析行政决策、保护弱势群体、调控经济发展等行政目的,国家政府便运用 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进行大规模、自动化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 要的经济资源,商业机构也不会放过这块“肥肉”,纷纷加“掠夺”行列,以各种看得见的 和看不见的手段,迅猛地“搜刮”。垃圾信息、推销电话、网站广告内展示着你曾经浏览过 的相似淘宝产品以及电信诈骗等频繁发生,都说明了个人信息泄漏的严重性。这种侵权行为 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虽然我国国内个人信息侵权的现象十分普遍,我国政府也早在 2003 年就将制定个人信 息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我国有三个建议稿,一由周汉华学者主持草拟;二由黄进学者 主持、齐爱民学者执笔;三由齐爱民学者单独草拟,但我国至今仍未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 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即便如此,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打击还 是有法可依的,该侵权行为认定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配合《侵权责任法》解决个人信 息网络侵权问题。国外多个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立法,我国 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保护模式,权衡各国立法中的利弊,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建立起 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立法。2017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 法总则新增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这 对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网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学界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各位学者各抒己见,其中王利明 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
①石佳友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与具体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自
然人的任何信息。”②齐爱民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 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 方面。”③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自己的、能够表现自己特性的客观信息及个人通过 参与主观活动而产生的能够反应个体特征的信息,是能与他人相区分的标志。它可以分类为 具有属性特征的和经过加工处理的。具有属性特征的个人信息即直接表现出来的个人信息, 可以直接获得,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经过加工处理的 个人信息则是需要个体进行主观活动才能获得的个人信息,如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性格特 征、个人情感等。根据个人信息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还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客观的和主 观的,客观的个人信息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表现出来的个人信息;主观的个人信 息就是个体进行主观活动而产生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