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百分号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论文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由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有着隐蔽性。施暴手段多样。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等特点。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是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特别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同时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家庭破裂,引发暴力犯罪事件发生,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提高大家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要严厉惩治,对受害人要加以关心,要在社会上掀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风气,要提高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

如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我们的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显的及不协调背道而驰。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百分号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过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的一点认识。

一。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据统计,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百分号。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百分号_95百分号是女性。在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的家庭身份。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

2。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大多数家庭男性都占到主体地位,自己利用身体上的优势,动辄就对妻子拳打脚踢。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百分号--95百分号是女性。

3。时间长具有连续性。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4。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5。施暴手段多样。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破坏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构成犯罪。

6。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助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并且,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她们却少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家庭暴力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导致以暴制暴。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抑郁。压抑,当她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极端了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4。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妇女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却少家庭温暖有关。

5。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生活不相符合。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四。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结合我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看到的一些案例,我总结出以下几条: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出出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4。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现在生活竞争的压力很大,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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