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9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受益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之死亡给付情形下,受益人作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关系到身故保险金的何去何从。在保险实务中,常常存在受益人一栏处写有“妻子”、“丈夫”等指代身份关系的名词,而非确定的人名。这固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身份关系所指示的人发生变化,导致指定不明,纠纷肆起的情况。为避免这一局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引起了理论学界与保险实务的诸多探讨,是否具备妥适性,有待商榷。由此引发本文的主旨即如何认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仅有身份关系的受益人?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是故,本文将以这一法条内容为出发点,结合保险受益人的相关法理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进行研究,以期对该法条进行调整,并为未来保险法的受益人认定问题提供部分理论支撑。
二、受益人的指定
(一)受益人的内涵
要解决受益人的指定,首先就要明确受益人的内涵。保险受益人有广义、中义与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存在于保险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当事人,其适用范围不仅涉及人身保险合同,还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是泛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有保险合同中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赞成这种观点的有我国少数学者,如贾林青。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亦是采取这种说法。台湾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不区分险别。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与受领保险金的人,亦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我国理论中大部分如徐卫东、樊启荣、高宇等学者采用的都是中义的定义。 这种定义区别于广义上的就是受益人制度只能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故又称人身保险受益人说。日本的保险受益人也是限定在生命保险合同或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之中,与我国的人身保险合同范畴相对应。 狭义的受益人又称身故保险受益人说,仅存在于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此种定义以美国的保险法为代表。其将受益人定义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持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可知我国立法采取中义,即将受益人定义为由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受益权的人。三种对比可知,中义的受益人条件有二:一是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财产保险合同无受益人制度;二是受益人的存在不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要件,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合同中仅约定身份关系的受益人认定问题可以根据条件不同分为三种情形。即: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并未死亡。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受益人的认定另有约定。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除了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论文网
(二)指定受益人的主体
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其地位并非依法当然的享有,而是源于他人的指定。可以指定受益人的主体,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投保人指定说,被保险人指定说和折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