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缘由论文网

民事诉讼是人们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进行的活动,诉讼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权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损害诉讼之外的人的利益。这也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意义,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给第三人一定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使诉讼权利得到更规范的使用,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为自己谋利、损害他人利益的滥用行为。防止恶意诉讼,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给第三人寻求救济提供程序保障是立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主要原因。

(一)规制恶意诉讼、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需要

我国《民诉法》第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做出了规定,其中发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因为是第三人自己过错没有参加诉讼,那么哪些事由是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呢?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1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责任。 因此,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就包括诉讼当事人非诚实信用的行为,比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或者冒名诉讼等,这些滥用诉讼权利的诉讼往往出于对案外第三人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据为己有,而不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是所谓“假诉讼”。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此等通过欺诈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反映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上的不足,也体现出诚信原则的具体落实不到位,诚实信用原则形同虚设,何况再优秀的制度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只能通过不断地改进制度,弥补法律的漏洞,尽可能减少制度与立法上的缺陷。立法者也是希望通过立法来规制欺诈诉讼等违背诉讼初衷的行为,抑制恶意诉讼,保证诉讼权利不被滥用,而不是使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成为助恶的工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改革,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其诉讼权利得文献综述

到了更多的重视,使得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更好地运用实施,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是一种进步。但在辩论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只能基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裁判,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无需调查真伪,法院认定争议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与证据。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地处分。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事实与捏造的证据,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但是法院没有权利去调查真伪,当事人出于恶意的目的就会达成,从而会损害与当事人恶意目的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为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使想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不法利益的当事人知晓滥用诉讼权利得到的裁判是可以撤销的,从而间接的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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