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了“教唆未遂”,但并未规定“教唆未遂”的范围,刑法学界对该条款有多种解释,且由此产生了对教唆犯性质的探讨。各理论学派对教唆犯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主要有教唆犯独立性说和教唆犯从属性说,以及综合以上两种学说观点的教唆犯二重性说。本文在阐述各种不同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立场是坚持教唆犯从属性说,并通过论证以说明从属性说的合理性和通说地位。90086

Abstract China's criminal law prescribed “attempted solicitation” in article 29,paragraph 2, but it does not stipulate the scope of “attempted solicitation”。 Because of Criminal law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method to interpret it, they also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this issue, and it’s resulting 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nature of instigator。 Various theories on the nature of instigator have different views, 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n the further study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instigator。 The theory of the nature of the instigator mainly includes the subordinate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 and the two combined theory: the dual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 This text expounds various theories of this issues and then put forward my own opinion is the subordinate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 and illustrate the rationality about this theory。 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毕业论文关键词:教唆;教唆未遂;教唆犯从属性;教唆犯独立性

Keyword:instigate;attempted instigation;the subordinate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 theory of instigation

目 录

引  言

一。 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解释的理论观点与争议 1

二。 教唆犯的性质 2

(一) 教唆犯独立性说 2

(二) 教唆犯从属性说 3

(三) 教唆犯二重性说 3

三。 教唆犯从属性立场之论证 4

(一) 教唆犯从属性说符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 4

(二) 教唆犯从属性说有利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5

(三) 教唆犯从属性说符合共犯的处罚依据 6

(四) 教唆犯从属性说有利于明确教唆犯的处罚界限 6

四。 结语 7

引  言

教唆犯是指通过教唆行为使被教唆者产生犯意并使被教唆者因此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可以说被教唆者虽实行了犯罪,但教唆者创造了罪犯,从这方面来说教唆者无疑破坏了社会法制,在刑法典里规定处罚教唆犯符合社会理念。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制背景不同,刑法典里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也各有不同,在处罚力度上差别甚大,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力度较大:不仅处罚“教唆既遂”也处罚“教唆未遂”。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便是“未遂”的行为。然而刑法虽规定了“教唆未遂”应受到处罚,但却并未明确“教唆未遂”的范围,刑法学界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被教唆的人根本就没有产生犯意也没有犯罪,一种是被教唆的人实际上已经实施了犯罪但却犯罪未遂。这两种不同解释的立场背后反映出的是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即教唆犯应否独立于被教唆者处罚还是从属于被教唆者受到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三种理论,即教唆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从属性说和结合二者之优劣而产生的教唆犯二重性说。如何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才能不违背其应有之义,合理的刑法理论的支撑是根本,本文将从《刑法》第29条第3款的条文本身的理解出发,从解释论的角度阐述学界对刑法此条款的不同理解,并分析其解释规则背后体现的不同理论学说观点,最后在总结上述三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的立场,从教唆犯独立性说的不足和从属性说的优势来论证我国刑法应站在从属性说立场解释第29条第2款,为明确“教唆未遂”的范围提供合理建议。文献综述

上一篇: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下一篇:当代农村建设中法律与村规民约关系探析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高薪是否养廉基于中国反腐的制度环境

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适用的实证研究

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检视

简论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家庭法制的影响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象的限制

上海外高桥造船公司劳务...

提升制造业信息化的政府人才政策研究

温度自动记录仪设计任务书

内外兼修,提升企业党建科學化水平【2115字】

经典题型中的微分中值定理

不同英语写作水平学生议...

新形势下企业文化融合面...

ASp.net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當前村级财务管理存茬的...

浅谈培养幼儿良好學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