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重文轻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相比唐朝既有沿袭又有所改进。《宋刑统》规定,女婿对于岳父母在相隐之律的适用上可以与大功亲相同,即又进一步扩大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亲属范围。并且还增加了弟不能为兄做有罪证明,妻不能为夫做有罪证明,奴婢不能为主人做有罪证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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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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