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发生的现实原因
一般来说,竞合发生的现实原因表现为以下几种:论文网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损害。
(2)侵权性的违约,如质权人依质押合同占有出质人的财产后,非法使用对方财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违约性的侵权,如建筑队偷工减料,导致建筑倒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
(3)侵权人故意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并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时,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权竞合就发生,医疗服务合同中,如果医生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患者重伤或者死亡,则该种行为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二、请求权竞合的不同学说评析
理论界对于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最典型和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以下三种学说: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赫尔维格提出。该学说认为请求权的竞合实质上是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实满足多个法规的构成要件,选择其中一个法规来适用。由于该数个规范具有位阶性,因此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宪法优于其他部门法等基本原则来进行选择适用。
该学说的缺陷在于当不同的请求权所依据的法条之间不存在上述的位阶性或者其位阶性无法确定时,如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在不同的案件中,该优先适用哪种规范便无法确定。若违责任请求权先于侵权责任请求权适用法规,则可能导致受损失一方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该学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所提出,他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能应一种义务关系,而一种义务关系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换言之,请求权只有一个,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是该请求权所依据的不同法律规范。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较之前的学说,确实有了较大的理论进步。它吸收了法条竞合说关于单一请求权的合理因素,避免了在请求权竞合说中因存在多重请求权而产生的消极因素。并且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保留了请求权竞合说对权利人利益提供充分保护的长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构。但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当多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每个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各不相同的。每个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立法者经过深思熟虑,对利益和公平进行权衡的结果,请求权与其诉讼时效是不可割舍的。但是,根据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主张,请求权与其诉讼时效应先被分割开来,再以实现被害人受到的利益损害得到最大救济为前提,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选择。这样的做法明显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次,请求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决定的。在侵权案件上,是由债权人证明被告的责任;在违约案件上,是由债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当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合成一个请求权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又将成为一个新的难题。文献综述
最后,不同的请求权,其责任范围、对第三人责任等都是不同的。例如,在侵权情形下,赔偿范围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所有受害人,均可请求赔偿。而在违约情形下,债权人只能是合同的对方,在有约定的情形下,赔偿的数额还受到限制。如果合并在一个请求权,上述问题都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