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意思表示在民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民法学术界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 则更是一直争论不断。基于我国今年刚刚制定并公布的《民法总则》,本文就中国民法和 德国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并且做出了比较,来分析产生 不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原因,得出结论我国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法律规定上更加符 合国际趋势,与德国相比具有优越性。最终旨在对于我国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发展提出 一定展望。85783

毕业论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德国民法;意思主义;表示主义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German Representation

Abstract :: Meaning that the civil law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which the civil law academia for the meaning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has been controversial。 Based o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at have been formulated and published this year in China, this paper gives a detailed overview of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civil law and German meanings, and makes a comparison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The conclusion of our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ning of t-he rules in the law more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s, compared with Germany has advantage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pretation rules of meaning in our country。源Q于W优H尔J论K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Keywords: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meaning to explain;German civil law;meaningism; representationism

一、引言 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概述

(一)中国民法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概述

(二)德国民法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概述 三、中、德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比较

(一)中德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区别

(二)产生规则差异的原因 四、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展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一、引言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德国民法上有一个经典的案例,被称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 A 先生初次到特里尔,晚上进入一酒吧,在酒吧看到熟人 B 先生,立即举手向其打 招呼,而此时 C 先生正在酒吧拍卖葡萄酒,按照当地习惯,举手视为发出应买的要约, 由于除 A 先生外无其他人举手,C 先生遂将葡萄酒拍卖给了 A 先生,对于这一案例的核心 问题就在于应当优先保护表意人 A 先生的意思表示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受意人 C 先生对于 表示行为规范内容的合理信赖?①

对此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 A 先生的内心真意出发,认为 A 先 生并没有想使其行为取得法律效果的意图,,其招手只是问候,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来 看并没有形成一个拍卖葡萄酒的表示意志。此时,如果认为 A 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一 个意思表示,则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由此分析,意思表示并不存在,A 先生的 “拍卖”也就当然不成立,且 A 先生对于 C 先生并不承担任何的支付或是补偿义务。这 种观点从 A 先生的主观意图出发,因此被称为“主观性理论”,又称意思主义。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另一种观点持相反意见。学者认为评判 A 先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标准不是 从表意人 A 先生的内心意愿进行解释,而是受意人(拍卖师)对于表意人的行为根据当 时的状况做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案发生在特定场合中,对于 C 先生而言,举手就是 做出了一个愿意参与拍卖的要约,同时这也符合拍卖行业的习惯,因此持此观点的学者 认为 C 先生的理解是合理的。虽然 A 先生不存在参与拍卖的主观意愿,但如果他尽到了 交易要求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避免这场误会,据此判断,合同应当是成立的并 且 A 先生有支付价款义务。虽然 A 先生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其意思表示,但是对于对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要予以赔偿(本案中是指由于葡萄酒未成交拍卖会的组织费用等)同 上一个观点对比看出,这一观点是从受意人分析表意人的行为根据现状做出的合理解释 出发的,被称为“客观性理论”即表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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