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2
致谢:。13
一、 问题的提出
2014年9月17日,随着审判长的一锤定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这也宣告了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案”的审理完结,二审法院裁定沈某和刘某双方父母对其保存于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和监管权。这一终审判决如一粒石子击破湖面的平静,荡起阵阵涟漪,与一审判决之间的反转让不少人感到意外,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热议。①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较为显著的就是在进行IVF②手术过程中,不是所有的受精卵都会被植入母体,作为治疗不孕不育的手段,单次植入子宫的胚胎数量为3-5枚,这一手段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提高胚胎存活率。③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的受精卵会被置于液氮中以保持生物活性。在这一情况下,关于受冷冻保存的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围绕其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依照生物学上的定义,处于上述阶段的受精卵被称为“准胚胎”或称“早期胚胎”(earlyembryo)。但是在社会学家眼里的生命形态表现为“胚胎——胎儿——新生儿”,并没有将受精卵产生到着床这一阶段与着床之后的发育阶段进行区分,而是统称为胚胎。而我国学者对于胚胎的定义则更为模糊不清,有时指准胚胎,有时指胚胎,甚至有时还包括胎儿。本文所指的冷冻胚胎是指自受精之时至植入之前尚处于细胞分裂阶段,适宜冷冻或直接植入的受精卵或准胎胚。
在江苏宜兴这一案件中,当地法院认为,公民的正当权益理当受相关法律的保护。死者沈某和刘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怀孕,为能够结出二人爱情的结晶,夫妻二人自行至鼓楼医院施行ifv手术。现沈某和刘某均已死亡,原被告双方作为二人的父母均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原告主张ifv手术中剩余的胚胎是他们生命的延续,应当交付其保存。但施行ifv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力,是一种特殊的物,是以不能将冷冻胚胎作为继承的标的,像一般的物一样转让或继承。在上述案件中沈某和刘某均已死亡,已不可能通过手术来达成生育的目的,因此他人不能继承沈某和刘某两人对ifv手术中剩余的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宜兴法院根据上述对本案的理解和认定,认为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在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联系本案实际情况,应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本案所提及的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
①徐隽。冷冻胚胎究竟该归谁[N]。《人民日报》,2014年11月03日(09)。
②Ivf:又称“试管婴儿”,是指分别将卵子与精子从人体内取出并在体外受精,发育成胚胎后,再移植回母体子宫
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
③吴坤。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原则[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6。
1、伦理。施行ifv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含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它不仅含有沈某和刘某的遗传物质,而且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物质,因此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在伦理上有一定的关系。2、情感。沈某和刘某意外死亡致使双方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种感觉本已是人生至悲,不是常人所能体会的。因此沈某和刘某遗留下来的胚胎,就成为双方家属血脉的独一载体。将涉案胚胎交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可以适度减缓四位老人晚年失独的痛苦。3、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作为人类人格的载体,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拥有比普通物体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沈某和刘某意外死亡后,他们的父母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且最具有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