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案件经过了两审,现在已经审理终结,但在这个案子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思考。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主要讨论了一下三个问题: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2、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继承的标的;3、冷冻胚胎继承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现行法律如何完善并加以保障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在上文提及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依据在于: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者继承,故而不能成为继承标的。①但二审法院则认为: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过程中所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②因此判决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一、二审法院差异化判决的原因在于对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定性,它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了它的命运。目前在法学界对于冷冻胚胎的属性有对生命潜力和人类尊严持肯定态度的主体说、完全否定冷冻胚胎的主体性的客体说、平衡主体说和客体说两种观点的折中说三种观点。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不同学说
1、对生命潜力和人类尊严持肯定态度的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人类胚胎自精子与卵子结合成为受精卵之时起就成为人,1987年公布的《有关对人的生命起源的尊重和生育尊严的指示》对这一学说就有详明的阐述。归根到底,主体说的核心在于对胚胎生命价值的完全认可,主张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范围。持这种观点的多为宗教信仰者(尤其是天主教教徒)以及反堕胎群体(pro-lifer)。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对ivf手术后所剩余的所有胚胎,都不得将其销毁,而应当将其捐赠给其他需要的人,这被看作是给予了胚胎一个存活的机会。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主体说的核心是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的保护。这一理论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人体的脱落器官仍应当被视作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若是侵犯这些分离的部分,理所应当也会构成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的侵犯,行为人也理当对受害人承担类似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①同时主体说也是对胚胎自身利益的保护,因为主体说认为人类胚胎自怀孕之时起就成为人,将冷冻胚胎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维护其作为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完全否定冷冻胚胎的主体性的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属于物的范畴,其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同时将其作为民法领域中的客体就可以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就可以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民法中的主体。这里就强调了冷冻胚胎自身并非利益实体,其地位是配子提供者②的共同财产,强调主体对它的处置决定权。论文网
人的身体作为人格的载体,不能将其作为物,而是民法中与物相对立的民事主体的物质形式,因而人体器官与组织在没有与人体发生分离之前,是与人的人格相联系的,是民事主体的构成要素。但随着医疗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和组织的移植技术的成熟,用于移植的脱离人体的人体器官和组织应当属于物的范畴,能够建立所有权,但是这一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③
杨立新教授曾经提出过物格的概念,就是对物的类型化的看法。④在杨教授的理论中将民法中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而进行这样的分类的原因就在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物的定义也早已突破了人体不能成为物的限制,使物成为了一个庞大的概念,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民法中的有体物的范畴。在伦理物中就包括人体变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