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填补法官知识漏洞 法官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过长,难免会有定性思维,对待案件时有时会

先入为主,有时不能充分关注案件的某些细节,对待证据不够细致入微。虽然人民陪审员大多是 非法律专业的,许多人的学历并不高,但他们拥有普通民众的思维、判断,能够将一般人的思想 和社会经验反映到审判活动中去,对法官某些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使公众对审判 结果更易理解和接受。④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除此之外,丰富的社会知识也必不 可少,但在现实中,法官的能力离民众的期待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各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学历在 专科以上,涉足的领域多种多样,有的陪审员还是其所在行业的佼佼者,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可能正是法官所缺少的,正好能够填补法官自身的知识漏洞。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案件,专业人员 还能够提出专业的参考意见,能有效的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⑤

三、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实现的障碍分析

(一)缺少宪法依据

①汪建成,刘泊宁。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J]。东岳论丛,2015,(8):117。

②张国香。陪审制——见证司法公正,提升法理品格[J]。中国律师,2005,(11):45。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12。

④张雁涵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06,(10):63。

⑤肖扬。树立科学的司法观,扩大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报。2005,(7):8。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其他一切法律都依其制定。我国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 利义务等都应规定在宪法中。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它既可以看作是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也可以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陪审员凭借它现在所占的重要地位,理应规定在 宪法中。①我国在建国后,已经颁布过了四部宪法,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前三部中都可以找 到,但在现行的 1982 年宪法中却并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现行宪法虽进行过四次修正,但也没有 在宪法中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这无疑是我国目前立法上存在的一种缺陷。论文网

(二)现有法律规定混乱 目前我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

的规定却相当不完善,难成一致,比如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曾有法律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审判,但现行法律规定修改了这一说法,现在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一 审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有 人民陪审员参加,这就使得该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的。②再如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现行法律 各执一词,民诉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享有与法官一样的权利义务,而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刑诉法中则只规定了权利却没有义务,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陪 审制度在实践中就没有可靠的依据,人民陪审制度很难真正的得以实现。

(三)选任制度不完善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要求尊重认可我国的宪法,年龄要求在 23 周岁以上,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学历要求为专科以上 。

③人民陪审员应当在有选举权中的公民随机选择,确保公平公正,而上述规定则有所限制。实践中

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人大代表,某组织领导或离退休干部构成,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随机普通的特 点,这样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成为了陪衬。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在该《决定》中也有规定,首先人民陪审员要经推荐或自荐,再经过资格审核,接着由基层法院院 长选出合适的人选,最终通过申请的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合适人员。这样挑选的陪审员 趋于固定职业,普通群众往往不能参与审判工作,民意往往得不到真正的体现。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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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民陪审过程中的自治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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