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的渠道落后,形式单一

现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大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自觉公开,利用政府自己创建的网站或者一个地区共用的信息平台;二是,根据申请要求公开。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窒塞是致命的,所以这种单一的信息公开方式必然是行不通的。

   (四)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隐私权作为信息化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一个方面,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文都间接提及对隐私权的保护,说明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我们国家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依然很有限,规定也零零散散,存在着不少急需去解决的难题:文献综述

1。没有法律条款对隐私的概念和内容范围进行规定。

《宪法》、《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我国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它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都没有进行直接的规定,仅仅是做了一些间接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更是不用说了,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隐私的概念和内容。究竟应该如何去理解隐私,哪些行为是侵犯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又应当去承担怎样的后果,获得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呢……这些问题还需要法律去规定。这样来看,我们国家在“隐私权”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矛盾尚有待解决。

这包含了三个方面:第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碰撞。 例如,个人的知情权与其他人的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自然人的知政权要求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第二,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碰撞。对非特定的公众进行监视、监听,公共场所安装的监听、监视设备,这些安保方式虽然限制了一定的个人隐私,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这些方式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第三,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碰撞。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超过了这个界限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对这个界限的划分要依靠法律。

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落实将会使得我国政府在发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减少很多的阻力,因此,我国应该尽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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