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而如今,根据新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即他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制度表现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监督的原则体现在很多的具体的法条之中,它的内容一般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相关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检察机关应该履行其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一方面,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还有权建议人民法院停止该审判人民的相关工作,由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审判人员替代。
第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机关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开启纠错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两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建议制度,这样使得生效的错误的判决通过法定程序得以纠正。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提起再审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相关人员出席再审庭审。
第三,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的的监督以立法的形式第一次规定了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中监督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着,对于人民法院的任何违法执行行为,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也有责任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形式都需要相关机关做出权威的解释。
  (二)检察监督原则中新增具体内容的制度分析
1.检察建议制度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已将检察建议纳入了法律条文之中。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有两处条文具体的提到了检察建议,即《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九条具体的阐述了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当地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且,这还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除此以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若发现再审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逾期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或者对于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都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这是民事诉讼法中三处提到检察建议的地方。
立法已经明确的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了检察建议,从目前立法来看检察建议主要有如下性质:
(1)法定性。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定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形式,而检察建议属于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它是对抗诉的重要补充,是法定确定的监督方式。
    (2)专门性。检察建议专属于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在我国监督机关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然而对于他们的监督,法律也仅仅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其如何行使监督权,而仅仅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检察建议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除此以外,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监督机关,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这方面的优势,必定使检察建议这种专门的监督方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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