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外延
因此,在现行立法构架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包括主要是:限于特定种类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需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实物证据。对于特定种类的言词证据主要指收集的证据侵害公民权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取得,非法实物证据认定的标准的构成要件有:(1)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可能影响公正审判;(3)无法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4]从非法证据的范围上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并非直接明了,并不像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对二者的关系那么清晰,非法证据限于非法取证程序,例子主要有:美国——非法讯问和非法搜查扣押,英国——非法讯问以及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日本——非法讯问以及非法扣押搜查。而我国非法证据所包含的种类,这是由于我国对于程序的正当性不够重视导致的。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或者说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我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到底是程序公正重要还是实体公正重要,莫衷一是,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更加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而不仅仅从程序的工具价值去理解,即不从程序必须以实体作为其实现价值。这就给我们一点启示,即我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设计上应当更加趋于完备,积极纠正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也正如一些学者建议的那样,在立法和司法上增加程序制裁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对于有关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事实违法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当作无效来处理。在程序公正、正当与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于那些负有侦查职责、有义务搜集证据的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行为,他们行为的效果一律采取无效的处理态度,这也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应有含义。[5]
(四)非法证据的学理上的内涵
综上而言,无论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非法证据的内涵依旧不明确。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而言,对于非法的取证活动采取不同的立法态度似乎有悖于此。从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层面上来讲,我国对于非法取证的态度正是由于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正当的要求,有悖于一般的法律观念“程序优于实体”,排除规则的价值在于强行要求侦查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以文护程序法治,并敦促追溯机关以后不以违法为置换价值,不能以实体公正置换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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