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告人享有许多权利,比如沉默权。而检方有许多的限制,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因此,检方也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在面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无法预测最后的结果,在正式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无法确定最后会被无罪释放,而检方也无法确定法庭会按照检方指控的内容定罪。由于双方都没有绝对的把握,为了避免失败,而进行交易。检方避免了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使得被告人无罪释放,而被告也因交易而减少了指控罪名或量刑幅度等,两方各自的利益都得到了实现。而对于法庭来说,也免去了对于每一项犯罪指控都要开庭审理的负担。
另外,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和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美国的正式审判程序繁杂而冗长。这样的程序在保证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使得法院案件积压,检方和当事人的负担增加,诉讼成本巨大。出于为那些不堪忍受繁杂的诉讼过程的被告人考虑,在自愿和理智的基础上,做出有罪答辩,免去法庭审判,节约了诉讼成本,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种做法,对于不堪重负的检察官,被告人和法院来说,都乐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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