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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重构(3)
其次,是监督监护执行主体的缺位。统观《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篇,散见大量的宣示性条款,以第6条和第12条为例,它们均看似完善地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权职责,却并未指明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对监督机构监督权的行使,法律也没有实质性规定。可以这么认为,当法律开始以“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为托词回避国家责任时,监护监督制度便已经开始了它长达23年的沦陷,这种粗线条的制度设计、不明朗的权责归属,和未成年人出走流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的形成,有者极大的关系。
2014年年末,公益组织博源拓智对外公布了
国内外
年度十大儿童权利领域事件,福建仙游虐童案 名列其中。作为国内首个监护权撤销案件,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撤销生母监护权的判决打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和“孩子归父母所有”的传统观念,也让27年未见天日的国家监护制度上台“演了一回主角”。然而,从另一个视角审视游仙案,与其说该案激活了一个沉睡多年的“僵尸条款”,不如说是再次提醒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不可回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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