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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体质引发的相关因果关系问题研究(2)
1.被害人是特异体质者
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和正常人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发生了某些突发事件时比较容易激动,从而使自己陷入一个危险的境地。加害人在行为前并不知道对方患有疾病,从肉眼上也不可能看出来,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他根本无法知悉的,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难以认定的。
2.双方互不相识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素不相识或者他们的关系达不到熟悉对方身体状况的程度往往发生此类案件是比较突然,始料未及的,很有可能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是陌生人,他们也是在比较偶然的场合相遇,由于某种原因诱发了疾病。
3.打击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难以构成轻伤
被告人在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往往是在偶然的条件下,由于双方争执或者口角而实施了加害行为,其殴打行为所针对的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并没有故意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故意,所以,往往加害行为并不会危急他们的生命。
4.被害人死亡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结果
经过案件的分析,造成特异体质者的死亡并不单单是由于行为人引起的,特异体质的介入也是导致死亡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所以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先前行为是否会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一关系的认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研究价值
1.有利于制定统一标准,文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司法制度进行,保证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法官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就可以按照法律办事,这样就可以减少法官的自语裁量权,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官有着不同的法律修养,对不同案件也有不同的见解,各地对案件不能公平对待。使得老板姓对法院存在偏见和误解。因此,深入研究这类案件的特征和解决途径能够大大增加司法公正力。
2.有利于更好的处理案件,文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同案不同判,法律机制运作不规范,容易导致遇难家属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受害人不能心服口服的认罪,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或者在法院门口聚众闹事的事件发生,这样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行使独立审判权,而且容易造成社会混乱。
二、导致特异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分析
(一)属于一般的意外行为
一般的意外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特殊的场合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拳击、殴打等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在此情况下疾病的发作引发了死亡结果。这种结果是行为人无法预料到的,主观上也没有故意的心态,因此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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