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选择限牌这一典型样本运用行政法的视角来解读。行政决策区别于行政机关的一般的行政行为,其评价方法故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合法与正当二元标准。 在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审视中, 应从一般行政行为的合法律性” 走向重大决策的 “合法性” ;健全公众参与和决策后评估制度,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与民主性;正确对待行政决策的“科学理性”,努力实现决策效果的可持续。最终实现行政决策中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贯彻。36344
[毕业论文关键词]限牌 行政决策 实质合法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to justify- shenzhen card "night" as the case analysis
[Abstract]For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which is a typical sample can use the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explain the choice of licensing restrictions. Thedifference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f thegener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the evaluation method is not limited to traditionallegal and proper standard of two yuan. In examining the legitimacy of limitedlicensing policy, from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ve legality "to major decision"legitimacy "; evalu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decision-making,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nd democracy; right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scientific rationality ", and strive to achieve thesustainable effect of decision-making. The fin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decision-making to decision-making,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scientificdecision-making and implement.
[Keywords]:limite car license plat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Substantiallegal
总目次
引言3
一、研究的背景、对象及分析框架..4
二、研究个案的基本情况5
三、决策合法性分析:实质合法与形式合法为视角.6
(一)形式合法的实体法分析——一现行规范检视深圳限牌政策的依据和限牌程
序..7
(二)形式合法的程序法分析——以限牌政策推行程序为检视..11
(三)小结——合法性的基石..15
四、行政决策质量分析——公众参与决策后评估..16
(一)公众参与16
(二)决策后评估制度17
(三)小结——公众的积极参与与政府的主动评估..18
五、决策的科学理性分析:专家理性的依托.19
优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正当化的思考——以限牌为例..19
(一)严格遵循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警惕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配合下的的
自我授权..19
(二)借鉴域外治堵经验,探索其他替代性方案.20
(三)构建完善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20
(四)健全机动车限牌的法律程序..21
引 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然而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也使得城市的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呈现出刻不容缓的紧迫局势。城市、车辆、环境三者不断升级的矛盾该如何调和,是行政当局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限牌限行等治堵措施也频繁成为城市管理的方式之一。限牌限行这一治堵措施从推行一开始,就饱受市民对其法律依据的质疑,不少法律学者认为,这钟行政措施是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亦是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僭越。但随着交通拥堵问题愈加严峻,雾霾天气不断常态化,似乎使得限牌这一措施变得迫在眉睫的。
一、研究的背景、对象及分析框架重大行政决策理论在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起步较晚, 起初是行政管理和政治学上的研究范畴。[1]但此后行政法学对于行政决策活动进行分析的主要框架和视角,主要还是停留在形式合法性,即主要从主体、程序、内容这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视。本文所说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用以下标准来界定:第一、决策所针对的对象,即影响到所辖区域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二,决策所造成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大范围,且一旦决策失当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不可逆性;第三,决策实施所需要的成本,即对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策实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本文认为, 应当将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的行政决策区别于行政机关一般的行政行为,因为重大的行政决策的制定到实施,其过程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和不同价值偏好群体的意见表达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最终实现政策方案的期望在于,政策能取得预期的目标效果并能得到最大多数人的接受和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正是基于对于行政决策有别于行政机关一般的行政行为, 国内行政法学界才逐渐认识到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价应当采取区别于形式合法性的评价方式。 例如,王锡锌教授认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不应等同于形式合法化,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只能是行政决策合法化的最低标准,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应包括民众对于重大决策的参与、接受和认可等民主化要素,以及吸纳专家咨询意见、民众合理意见等科学或理性因素。对于行政决策的评价,王锡锌教授还相应提出了形式合法、技术理性、民主参与三个层面构成的“复合式合法化”分析框架[2]。形式合法、技术理性、民主参与三个层面构成的复合式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次针对行政决策的形式合法进行解读, 同时能够在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三位一体的行政决策体制下分析行政决策的各自作用与相互关系。基于上述的观点,本文对于特定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采用深圳限牌为例,运用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的民主性、决策的技术理性三个文度评价深圳限牌事件并深究其原因,最后提出对于限牌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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