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婚姻制度之婚姻关系的缔结
西周的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宗法伦理道德秩序贯穿其中,该制度无不体现着对男尊女卑等级制的家庭关系的文护。因此,无论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符合周礼的规范要求。
(一)西周婚姻关系缔结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
西周时期,统治者遵于周礼的规范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所谓一妻,其实质内涵是指嫡妻只许有一个,但除了嫡妻再有多个妾也不算违背该原则,说到底,该原则的实质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根据《礼记•昏义》的记载:“古者天子后立优尔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1],且《礼记•曲礼下》也说:“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2]。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推行宗法伦理制度,该制度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且古代的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3],因此,一夫一妻多妾基本原则的实行,不仅能满足各级宗主贵族骄奢淫逸、繁衍后代及巩固宗法统治的需要,同时也能明确妻妾的贵贱等级之分,从而保障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
(二)西周婚姻关系缔结的前提条件
 1、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缔结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姓氏起源来说,“同姓”本是出自同一女性祖先的,因此“同姓”男女结婚就意着同缘血亲结合,娶同姓女就是亵渎祖先,这种行为有悖人伦,也有违宗法和孝道。而且在长期的人类繁衍进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同姓男女结婚,他们的后代子嗣就不会繁盛,因此,社会上逐步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并成为西周时期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遵于周礼,西周实行“同姓不婚,恶不殖也”[4]的婚配原则,并且不仅娶妻不能娶同姓女,就是纳妾也不能选择同姓女,如果不知道女方姓氏的就用占卜解决,该原则既有利于扩大统治集团范围,文护宗法等级制度,最大限度地巩固政权,又从客观上提高了人口质量,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姓不婚”原则不仅在西周时期实行,更是被沿用于整个封建时期,逐渐成为整个社会一直普遍遵守的传统习惯。同时,与“同姓不婚”看似违背实则不悖的姑表亲婚姻也甚是流行,不管是高门大户的贵族还是平民的普通家庭,他们都更愿意选择姑表亲联姻。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姑表亲婚之所以盛行,一方面是因为古代家族经常通过联姻方式壮大自己的势力,因而高门大户在婚嫁时,基于其壮大势力的目的,很看重门第等级,所以通常在熟络的家族之间相互联姻,这种情况下,表亲联姻现象出现的就普遍了。另一方面是因为表亲联姻也算亲上加亲,而且姑表亲有利于婆媳相处,从而有利于家庭和睦。姑表亲婚姻盛行且统治者也不反对,是因为姑表亲虽然血缘关系亲近,却不违背“同姓不婚”,故而也不违背宗法孝道,相反,姑表亲婚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现状,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周婚姻制度和西周社会的健康发展。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5]。《诗经•伐柯》称:“娶妻如何?匪媒不得”[6]。在古代,男女双方想要缔结婚姻关系,就必须由父母长辈做主,并请媒妁之人做媒介。如果没有经过父母做主同意,且不通过媒氏从中传达双方意愿,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不能自主或自由结婚的;如果私自缔结婚姻关系,其婚姻也只能是违法无效的,他们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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