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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2)
一、我国信用权的基本理论
(一)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权的概念
法学界对信用权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三种,都不外乎涉及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社会评价,偿债能力只是经济能力的一种。笔者认为,信用权就是保护信用这种社会评价不被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社会的公正评价并依此种社会评价获得相应财产利益的权利,此处的经济活动既包括民事主体参加的商品交易活动,也包括其职业活动。
2.信用权的性质
信用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各界法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权应该是一种财产权,因为信用权不像其他人格权一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它总是与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一定的经济能力相联系,民事主体享有信用权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1]少
数学
者则以为信用权应该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人格权而独立存在,尽管信用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但信用权是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事主体不能够让与或抛弃。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信用权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的“混合型权利”。
实际上,信用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专属的,与民事主体不能分离,信用权是得向一切人主张的绝对权,信用主体可以直接支配信用权获得利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更不能侵害,如果有侵害的行为造成法律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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