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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现象法律问题分析(2)
(二)文权方式非法化
关于“钉子户”现象,在国际上,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如德国波茨坦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的磨坊“钉子户”,并由此引出的“雨能进,风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法谚;还有日本成田机场的“钉子户”,那里的“钉子户”为反对拆迁抗争了数十年,甚至成立了“反对联盟”,致使机场跑道建设不得不改变原计划,从这些“钉子户”的房子绕过去,根据“钉子户”的要求,在夜间该机场不能起降飞机,以免打扰他们的自然休息。在中国,城市土地仅使用权属于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我国对与这些国家的国情不同,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钉子户”的拆迁是“刁民”自私,不顾大局的刁难。其实,认真分析反对的原因,就可以看出这其中的缘由,我们在面对房屋这样物权的损失,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去努力争取和文护自己的权益。在我国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性的权利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最基础的。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作为拆迁过程中的利害人是最为重要的,而某些权利却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消失。
民众有参与拆迁决定的权利,而现实中的决定却在民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来的,知情权都不被被拆迁人知道,更不要提参与权,这样情况下,民众当然不会愿意接受;即使得到通知,被拆迁人却不能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例如参与听证的人员都是地方政府派来的,不是取决于拆迁户,在代表上就有问题,很多听证会上表决的结果都是同意拆迁。这些所谓的民意与现实情况不符合,“钉子户”对拆迁方案的反对,基本没有人理会,这样必然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和极端行为。
二、“钉子户”现象的成因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镇的地域性面积正在逐渐扩大,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所在是新城的建设旧城的改造。但是在征地补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意见却非常难达成一致的,因此被拆迁人不会搬离,是创造“钉子户”的主要因素之一,归纳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我国,基于“经营城市”的理念,政府开始把城市的
经济
增长主要依靠城市土地,城市土地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公民对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开发商获得拆迁许可证时,被拆迁人却拿不到科学、合理的补偿款,而因拆迁取得的大部分拆迁款却被政府拿走了 。政府属于公权力,就因其的参与导致人民的私权利被侵害,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公权力去干扰房屋拆迁,无疑是违背宪法中“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精神,政府将同一财产授予另一些公民或者另一个组织并从中收取差价。面对这样的问题,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自作主张,出让土地使用权,都不咨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众的意见。
(二)拆迁程序存在形式化
1.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必经程序,分为二种,一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另一种是征用土地公告,现实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没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却没进行公告,有的应该公告二次,却只公告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便发出公告通知,不依法进行公告,违法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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