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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现象探讨现代科学技术对传统隐私权保护手段的挑战(2)
对于网络隐私权这一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的立法还不足够的完善。对于没有网络因素的隐私权,即学界对传统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纭,法学专家们提出的观点却有着大同小异。他们认为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权不受到他人侵扰以及保有的内心世界、社会关系、财产状况、过去和现在是纯粹的个人不愿意知道秘密权外部事务”;有些人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的秘密和个人生活的自由”;还有人认为“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综上所得,对于传统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大多强调是个人对其有关的保密个人信息或者空间事务以及不对外公开的自我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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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二)探讨传统隐私权的表现类型
对于个人的私生活,传统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探讨,个人的生活秘密、空间和状况。同样,限制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特定个人的私生活。传统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私生活秘密权
从公民的角度出发,隐私就是不愿让他人知道或者不予公开的个人秘密。对私人与公共利益无关,以及在私人的领域内具有支配权利的,就是自然人的隐私权。从自然人保护个人是私生活秘密来说,为了文持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受拘束,看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社会的交往才能文护友好关系,但要文持友好关系的相处之道的前提是就要学会双方互相尊重,没有经过他人的允许,不可以随意泄露私人的秘密隐私,对于他人造成的伤害还是挺大的,因而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上看,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及其广泛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人的秘密信息是指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自然人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信息,他们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提出的是,某些法学专家认为,法律是不会保护非法的信息。“通奸”这种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应该被公开。在现实中,需要被公开的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私人信息,应当公开。虽然通奸这种行为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完全公之于众。即使像我们身边出现的许多为了生活而不得不去选择卖淫嫖娼的行为,他们看上去违反了道德法律,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但是在某些程度上她们的隐私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实的社会中,考虑到行为人是否能够正常回归到社会生活,再将事情公开她们将反复受到二次伤害,以至于终身都会因此而感觉耻辱在社会上抬不起头。
2.空间隐私权
关于空间隐私权,这是隐私权新发展的一种。在保障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同时,在新的科技产品的问世不难发现我们的个人隐私空间也会频频受到侵犯。例如,利用红外线的原理来对别人的空间隐私进行扫描从而获取隐私;还有在前一段时间关于“锋菲恋”在王菲的住处一些狗仔通过新的高科技望眼镜,高科技拍照机来偷窥他们的个人生活空间。更有人拍摄个人裸体从而来对别人进行勒索,这一些行为都对受害人的心灵深处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所以,对于泄露空间隐私权的行为,我们要选择法律的武器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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