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
目前学界对用工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分歧。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仅仅与派遣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企业间仅仅是指挥命令关系,这是“一重劳动关系说”。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均存在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说”。无论是持劳务派遣中仅存在一个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论,其实质和基础都是为了划分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单一雇主责任还是共同雇主责任。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单一雇主”理论,认为仅有一个雇主,相应的也仅有一个雇主责任,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双重劳动关系说的基础美国立法和司法中的“共同雇主”理论,即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作为共同雇主,对派遣劳动者共同承担雇主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的劳务派遣的立法并不完善,现有《劳动合同法》第58条、62条、92条等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从相关内容上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兼采了上述两种学说,即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方面采取了一重劳动关系说,指明了劳务派遣中仅存在派遣企业与被派劳动者之间一重劳动关系,派遣为用 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对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雇主责任的确定上,采取了双重劳动关系说,认同共同雇主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
3.2  我国适用劳务派遣制度的必要性
3.2.1  对社会而言
企业劳务派遣适应我国当前就业形势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灵活就业质量,促进灵活就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人才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以及促进与国际劳动用工制度接轨的需要 。
(1)    有利于提高灵活就业质量,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
灵活就业又称非正规就业,是对传统就业方式的补充,但灵活就业者一般不在传统劳动法律规范保护的范围,其权益处于法律保护边缘地带,极易受到伤害,诸如工作不稳定、劳动时间长、保险福利确实等。这些都极大限制了灵活就业的发展。在企业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通过与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派遣企业对用工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派遣企业无形中成为灵活就业者权益的文护者,而且大量的灵活就业被纳入到劳动法律规范保护体系,有利于灵活就业者的权利保护,提高灵活就业质量,同时也使灵活就业者找到了集体归属,具有了职业稳定感;并且劳务派遣企业自己掌握的用工信息资源的优势,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架起桥梁,盘活劳动力资源,成为人力资源的一种柔性工具,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在客观上缓解了就业压力。
(2)有利于流动就业组织化,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阶段,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规模、速度不断扩大、加快,转移过程中的无序化问题也日益突出。企业劳务派遣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单位,有针对性的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劳务派遣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同时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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