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作品产生原因
在随着谷歌图书扫描计划及其他相关案件的出现,孤儿作品逐渐受到学界的重点关注与增加对其研究,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关注,孤儿作品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也因为这样,即使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得到确定,其仍然从被完成的时候开始就可以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受《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大一部分国家都采用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作品自动保护原则使得作者获得作品权利不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要件如登记公示,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法给予作者的权利。如果著作权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是以在作品上加注版权保留的标记或者登记作品的信息,那么就会大大降低找不到著作权人的情形,同时也使得该作品能够在形式上得的到承认并且在著作权以及法律问题方面获得第一步的证据。
其次,科技越来越发达,互联网的发展也使作品的种类增多,作品数量剧增,形式更加多样。更多的人将互联网作为发表作品的平台,而且这一类人大多采用网名、笔名甚至是匿名发表,使得作者本身更加模糊,难以确定他们的相关信息,寻找他们也更困难。进入信息时代之后,这种现象愈发常见,网络科学技术被推广并多用于生活中,我们的生活也随着踏入了在互联网上的经济消费。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信息的获得渠道变多与速度变快,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获取作品及其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更加多变、难得。
再次,还有另一重要原因是作品主体的不能确定性、权利人的频繁变更。其中,形成孤儿作品更重要的原因是权利人的不断变更造成的,具体包括如下几项:对于频繁变更权利主体或者各项权利被分散的作品,使用者往往很难确定作品的权利主体并且找到合适的权利人;作品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之后不存在继受人或者有着两个以上的继受人;在作品权利发生变更后的部分权利仍然属于原著作权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中除了规定自然人的版权保护还规定了关于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内容,这一做法也加多了孤儿作品的出现。比如在法人消灭后若存在多个法人时,这些法人组织虽然需要承担共同的义务但也享受共同的著作权,或在使用合作作品时无有办法搜索得到权利人,都有可能增加孤儿作品。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等各种情形存在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使得孤儿作品的出现更加容易。
最后,不理想的版权法运作情况同时也是产生孤儿作品的一大缘由。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起国际上其他国家起步晚且不完善,现在仍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再加上国民在著作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版权人往往不重视自身权利,在网络上的署名权经常被忽视,不重视精神权利和财产权;使用者在要利用作品时,也常常抱着侥幸或占便宜的心理,并不会尝试着努力地寻找权利人,因此常常出现侵权的现象。
(二)孤儿作品的现状
进入21世纪,随着数字化的迅速发展,网络在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夹杂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在网络的迅速发展下,各种信息的传播也越来越快,但是也很容易出现作者不详或者无法找到作者,孤儿作品在不断地出现与增多,且在数字环境下,孤儿作品的版权利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愈发受到学界的关注。
孤儿作品其实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针对孤儿作品问题而做出的专门规定就已经在加拿大版权法出现,并于90年代末在美国首先引起关注,并且受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不少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在孤儿作品问题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关注与研究。不过,最近几年,尤其随着“谷歌图书扫描”计划的提出,并且加上美国“孤儿作品”法案使得孤儿作品的实践问题日益突出,各国也纷纷将利用和保护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改革与完善提上日程,比如欧盟和英国分别在2012年以及2013年的孤儿作品指令和其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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