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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完善(2)
1.2 知识产权质押的特征
知识产权质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地域性。对此特征,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他国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就只能依据国籍国与他国签订的互惠协定、参与签订的国际公约,或是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因此,受地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领域内进行质押。第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时效性。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受保护。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指出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因此,在使用此权利进行质押时,要确定质押期限,以免出现质押期限超出该权利受保护的期限。第三,知识产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根据优先受偿的原则,债务人在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优于其他人获得受偿。第四,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较高。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质押与其他质押不同之处在于它不需要转移标的的所有权,只要在相应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即可成立质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某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质权人通过登记生效主义可以有效地管控该知识产权转让,从而确保获得优先受偿。但对于著作权而言,虽然存在许可备案制度,但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进行著作权许可备案。即使进行备案,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备案查询
系统
,实践中也很难进行管控。而且我国对不进行相关备案的行为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处罚。由于质权人无法实时有效地管控出质人重复许可相同权利的行为,这就可能会损害他的权益。从另一角度看,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它本身就存在失效的风险,再加上其价值的不确定,新知识产权的诞生和使用有可能影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使得原有权利的价值风险扩大。
1.3知识产权质押的成立要件
笔者看来,要成立知识产权质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知识产权出质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合法享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若某一知识产权为多人共有,则需要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设立质押,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因为知识产权有其地域性,所以一般按照我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我国领域受保护,而根据我国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提出权利申请的,经批准后,才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权利,它的财产性在于权利所有人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的方式,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例如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可以将其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属于人身权利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单独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
第三,依法能够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可转让。其不可转让的财产权也无法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例如发明人、发现人获得奖金的财产权。
第四,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在我国,若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该知识产权就可以在不侵犯原所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被所有人使用。为保护权利人应得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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