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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
5.2 关于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17
5.3 关于外资并购控制模式 17
5.4 有关域外效力的规定的完善 18
结 论 19
致 谢 20
参 考 文 献 211 引言
上个世界9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迎来了第五次的并购浪潮。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的并购市场成为了新兴的焦点市场,大量的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优秀企业。跨国公司并购我国境内的企业,确实是给我国带来了许多资金以及先进的
管理
经验,也确实是对我国资源整合优化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实际上大量的民族企业被跨国公司并购是不利于我国自己的民族品牌的创建,而且跨国并购导致资源的集中度过高,并购主体在短期内能快速的扩大市场规模,可能会形成垄断。而垄断必然会扰乱一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所以,有必要对于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为此我国新出台了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并购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经验的不足,反垄断法中还存在一些漏洞。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反垄断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利于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跨国并购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希望通过本文对于跨国并购的剖析,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能够为我国的反垄断规制跨国并购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2 跨国并购概述
2.1 跨国并购的定义和种类
2.1.1 并购的定义
在深入分析跨国并购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并购一词的含义。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为并购。兼并这个词在《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中,被定义为“两家或者更多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一般情况下是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或更多的企业”,这个定义与我国的《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的定义是一致的。收购则是指一个企业用债券、现金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者股权,从而取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且应当将纯粹以投资为目的而不参与营运的资产购买或者股票购买的行为排除在外。[ ]收购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股权,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这是收购股权;二是对目标企业资产的购买,不涉及其它的权益是指资产收购。兼并和收购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兼并活动中,一般被兼并方的法人实体将不复存在,但是在收购活动中,一般被收购方的法人实体地位仍然可以存在。当然,兼并和收购之间也是有很多的相同的地方的,最为相似的是兼并和收购两种活动的目的都是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所以,学者通常把兼并和收购统称为“并购”。
按照并购与被并购方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并购分为三种,分别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指的是同一种类经营部门或者同一种类生产部门之间企业发生的并购行为,一般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并购企业的垄断实力或者形成规模效应为目的。
纵向并购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经营环节上有相互衔接、联系比较密切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的合作协议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混合并购指的是除了纵向并购和横向并购以外的并购,又称为复合并购,一般发生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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