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1. 引言
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的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谣言的持续滋生也给社会带来了无限负面影响!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的事情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了公共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诋毁了政府形象,同时也构成了对公民的人身、名誉等侵害,甚至造成了社会恐慌,后果不堪设想。网络谣言的恶性传播在严重时已经能构成犯罪,然而因网络谣言犯罪仍未有专门的立法,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网络谣言犯罪案件都以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我们可以把这些罪加以归纳,统称为网络谣言方面的犯罪。本文就讨论一下刑法中有哪些罪名可以归纳为网络谣言犯罪。
2 网络谣言的界定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1 网路谣言的定义
所谓网络谣言主要是指通过门口网站、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极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1]。
2.2 网络谣言的特点
网络谣言不合实际,胡编乱造,侵害他人的名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且可以通过网络媒介快速便捷的传播,因此具有迅捷性、炒作性、迷惑性和破坏性这几个特点。迅捷性是指网络谣言生成后通过网络媒介可以快速并且方便的传播。炒作性可被认知为网络谣言的起因,炒作目的具有多样性,常见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迷惑性是指虚假的网络言论造成公众的不解与疑惑,从而引起社会恐慌。典型的是2011年日本地震造成福岛核电站核泄漏,国内盛传食用盐被核污染,一时间,国人疯狂抢盐,导致国内出现“盐慌”,市场秩序一片混乱。破坏性是指网络谣言所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如社会秩序混乱。
2.3 网络谣言所存在的合理误差
很多时候,行为人并未有传播“谣言”的恶意,甚至其本人也并不知道自己所说的内容是不实的。举例来说假设某甲走在街道上,目睹一起交通事故,被撞者倒在血泊之中已无动静,某甲拍下照片传上网络,并配以文字“A地发生交通事故,某乙被撞致死”。此案例中,看似某甲传播了虚假消息,也构成了散播网络谣言。但是某甲并不存在恶意,并且他只是出现合理限度的认知错误,认为某乙倒在血泊并且已无动静即断定某乙已经死亡,虽然武断但是仍然有一定依据。笔者愚见,此行为虽然存在不实,但不应该认定为网络谣言,因为制造者本人并不知信息不实,我们应将其定性为合理误差。对于这种“合理误差”,我们不应给其定罪处罚,但是也不可以全然放纵,对行为人应进行教育批评,减少发生!网络言论传播便捷、迅速,且范围较大不确定,因此在传播过程中也极易出现偏差,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因为种种人为因素而发生改变,最后变得“面目全非”。网络谣言的传播虽然已不是传统的口口相传,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失误”。在传播者中,有很多参与者并非故意,对于不是故意散播网络谣言的,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