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报律的制定是国人办报兴起的必然要求,同时又和清末立宪运动相呼应。一方面我们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对报律的创办予以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基于报刊充斥着反对清政府的言论,也需要法律对报刊进行约束和规范。[2]源Y自Z优尔W.论~文'网·www.youerw.com
戊戌变法失败后,当时那种相对宽松的办报环境完全丧失,报刊的创办重新回到清政府严厉的约束和控制的局面之中。1901年,八国联军侵入,西方先进国家的立宪思想逐渐被国人认识和接受。清政府在前所未有的内外压力下为维持其专制统治秩序,巩固其统治地位,被迫宣布施行新政,筹备立宪。清政府制定报律并不是为了保障报刊言论出版自由,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报馆,限制报界的言论自由,促进其变法的推行。
2.2 清末立宪时报律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制定报律是清末全面改订旧律,制定新律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于1898年,基于外资报刊的颠倒是非与任意诽谤,而且清政府不加以约束的现实,康有为首次提出“报律”一词,建议清政府制定报律,希望借法律之手来保持国人自办报刊的现状,维护国人利益。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在《请定中国报律折》中,根据变法的需要,明确提出制定报律,光绪帝随即就对此发布上谕,然而没过多久,戊戌变法以失败告终,所以制定报律的设想也就随之夭折了。清政府在实施预备立宪的过程中,试图以立法程序和制度来管理报刊业,制定报律又成为当时社会的重要部分。在社会各方面的鼓吹下,1906年7月,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专门用于管理报刊,随后,又颁布了由巡警部拟定的《报章应守规则》,但是遭到了报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强烈批评其中的禁载条款和来源,以及制定程序及其制定者。迫于无奈,清政府参照日本新闻纸法、英国报律等先进法律于1908年3月颁布了《大清报律》,它融合了以前所颁布报律的内容,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扩充,但是在钳制报界、控制舆论等方面更加严厉,令报界再次失望。相应地,报界又掀起了对其法规来源和内容以及制定者更加激烈的攻击。立宪派和革命派借报律这个平台揭露社会现实,抨击清朝专制统治,切实保护国人利益。鉴于报律形同虚设,难以深入民心,民政部奏请修正报律,在一定程度上放宽限制。清政府于1910年将《大清报律》更名为《钦定报律》。与《大清报律》相比,《钦定报律》虽然减轻了相应的处罚,但其实质内容却相差无几,从而导致报律约束政府官员和报界的效力大为降低。[3]
由此可见,从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到1911年的《钦定报律》,其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规定,呈现出逐渐强化的趋势。同时,也是一个前后更换的过程,与报刊业发展联系密切,与国家社会的改革进程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