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虽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股东仍然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且未明确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因此,我国的资本制度从根本上而言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2.2 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修改
2014年《公司法》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后主要变化了12个条款,其修改目的是对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改革而进行立法上的确认。具体包括一下几方面:
2.2.1 废除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4年《公司法》除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等)外,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完全废除。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这一规定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相关人员自行决定,法律不能强制进行干预。
2.2.2 采用更加彻底的认缴资本制
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认缴资本制,不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缴纳资本的比例。这就意着股东如何缴纳以及何时缴纳出资都不再由法律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只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执行。但应当明确,对于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仍然是实际收取的股本总额而非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2.3 废除了货币出资最低比例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旧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对于货币的出资不能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规定在表面上,成功规避了技术出资的规定,但该规定是非必要的,因为法律没有必要对出资方式进行强制性干涉。新《公司法》废除了该规定,使得出资形式更加灵活。
2.2.4 废除了强制验资程序
旧的《公司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缴纳的出资进行验资后公司才可成立,这与法定资本制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验资制度很难避免虚假出资,甚至公司会与验资机构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因此,修改后废除了要求设立公司时履行验资手续的强制规定,公司设立更为快捷。
2.2.5 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与旧《公司法》的相比,新法在公司营业执照上不要求必须载明“实收资本”,并且公司出资额在设立以及变更时也不再要求向登记机关登记。
由此可以得知新《公司法》使得长期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企业的设立门槛大大降低,极大的刺激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能够进一步提升其经营自主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能够使新技术、新产业等得到良好发展。应当说,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