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由与秩序法律冲突解决的现实意义
现实社会中,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都会面临自由与秩序的法律冲突。法律制定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自由,但这必须以稳定的秩序为前提,而维护秩序的稳定必将以牺牲一定的自由为代价,因此研究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的应对之策对现实生活中的立法与执法都有重要的意义。
2.1指导科学立法,实现法的价值
自由作为法的最高价值,是一切法律追求的目标,法的制定应以自由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这一点在制定法律时要首先明确,保障自由的法才是良法,才是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正如西塞罗所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自由是有限的自由,自由以秩序为底线,破坏秩序的自由是非正义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厘清这一问题便有了解决自由与价值冲突的积极对策,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根据对策,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立足整体,树立全局观念,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制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在制定不同法律时要有不同的立法理念,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各方满意的法律。当这种利益格局出现较大变化时,表明制定的法律也不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应尽快修改调整,重新达到平衡。旧冲突的解决伴随着新冲突的产生,只有在一次次的发现、解决之中,法律不断得到完善,促进社会的发展。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完善人性执法,缓解社会矛盾
法的价值倾向是执法的价值前提。法律保护的价值是执法过程中要实现的价值,也影响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当法律侧重保障自由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便注重保障公民的自由,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不以牺牲公民合法权利为代价来维护公共秩序。当法律侧重保障秩序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为了维持公共秩序而对少数人的自由临时加以适当的限制。如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法的价值冲突理解偏差,法的执行就可能会误入歧途或出现错误。在执法过程中便会引起民众的不满,造成社会混乱,执法机关丧失公信力,法律难以得到执行,最终变为一堆废纸。在执法过程中也经常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对此应坚持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既要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不受侵害,又要践行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3 我国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利益博弈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的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交流平台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列法律问题。从“人肉搜索”的泄露个人隐私,到“秦火火”的恶意造谣,从“网络推手”,到“网络水军”,网络秩序亟需法律加以维护。为跟上网络发展的速度,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制定并于2014年10月9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公布当日,便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中引发众多讨论,支持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规范了网络秩序,有利于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公民自由的一种限制,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人们有支配这个虚拟空间的自由,同时网络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任何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都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因为法律就是约束,就是要一定的自由,《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也不例外,存在着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