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一般状况,但是我国也会出现身份犯的量刑比普通犯的量刑轻的情况。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年至2006年1月,原山东省委副兼青岛市委杜世成利用职权,先后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青岛市市长、青岛市委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贪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因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作出一审判决,因为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样的时期,同样一审被判无期,但是这两个案子的数额相差实在是太大了。为什么法律作出的判决会相差如此之大,从许霆案激发出来的民意看,大家矛头所指,并非是事实和证据,而是法律本身,这样判案有悖于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利于实现刑法量刑的公平正义。这就是我们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出现了不统一。虽然最后许霆案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但是这其中的差异也是让人咋舌的,这应该引起人们对司法量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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