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各种政策的不健全和监督的不到位也是贪腐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2.2 贪污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笔者认为,为更切合地分析薄熙来贪污一案,可以从贪污罪主体的类型看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作如下分析:
3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类型
《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1 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主体中的基本类型,顾名思义,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下文笔者就简单论述一下“国家机关”和“从事公务”的含义。
首先,国家机关的定性的争议。
由于我国法律对国家机关的定义并未作出规定,故运用文理解释,可以这样定义:国家机关是指,用国家的预算拨款作为其独立活动经费的、行使国家权力且从事国家管理职能的中央以及地方各级组织,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军队及其各级机构。但是从法律上讲,界定是比较模糊的,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第一,认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文献综述
第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应局限于第一种观点中所列的范围,还应该把包括(1)政;(2)中国人民政协会议;(3)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同时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囊括进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队属于国家机关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我以及政协、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界定。笔者认为,两种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笔者认为,解释刑法规范词语,不应局限于罪刑法定原则,还要考虑到刑法上存在着多种有效的解释方法。基于此,下文笔者就对其争议简单讨论一下:
第一,政是否属于国家机关。
有学者认为,宪法第三章虽未明确规定中国是国家机关,但在我国,中国是执政,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均有自己的务机关。而在务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均按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故在务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属国家机关人员的范畴。故而其各级机关也理应属于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