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类身体自身蕴藏着能够愈合自身或者治疗别人的几率,这正是由于医学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科技进步,如干细胞的治疗方法、生育功能的治疗以及最凸出的移植医疗手段,然而医学技术取得的长足进步却使新的社会问题产生,不仅体现在道德中,更突显于法律方面,于是,新的争议和挑战便随之而来。在现阶段,在现实的司法活动框架内,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案件不断地涌现,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也成为一大问题,而这一问题无疑由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因此,要解决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必须理清冷冻胚胎是否在财产继承范围之内,是否具有物的属性。继承自古以来便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一直备受重视,它随着人类剩余财产的出现而产生,是人们取得财产的重要方法。而继承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一直在人类的生活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越来越多的继承标的以新面孔出现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不能揭开诸如此类的新标的的外衣,不能正确划分类别并作出适当的处理,就会导致社会问题得不得及时有效的解决,不利于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本文就直接从真实案例入手,探讨人的冷冻胚胎的特殊法律 地位及法律属性,以将其归入可继承财产范围之内,从而使继承财产范围能够包涵新形式的标的,以有效地解决新问题,从容面对新挑战。 

1  案情简介 

1.1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沈杰驾车带妻子刘曦去丈母娘家吃晚饭途中遭遇车祸,二人身亡。沈杰和刘曦于2010年结婚,一直未育。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曦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悲痛之余,两对失独老人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都被拒绝。最终,刘姓老两口被告上法庭,同时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也被沈姓夫妇告上法庭,而沈姓夫妇的诉求是要求由他们老两口来处置监管他们的儿子儿媳生前保留在鼓楼医院医学生殖处的受精胚胎。

1.2  一审判决 

本案的一审判决于五月中旬在宜兴法院作出,沈姓夫妇作为原告一方,他们的诉求是要求保管已死亡小夫妻通过手术在医院保留的胚胎,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该胚胎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是对死亡夫妻生命的延续。然而法院认为,这种被视为特殊之物的受精胚胎具有一种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并且可能将来会发展成为生命,因此它不能和那些能够随意继承或随便转让的一般的物相比,也就是说,不能用一般之物的标准来衡量该种受精胚胎,因此,它不可以被继承。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这种权利行使的限制也必须在夫妻之间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夫妻作为该受精胚胎的供体,在处置他们的受精胚胎时,也必须遵守我们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任何捐赠或买卖胚胎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还必须将生育作为一种目的,遵循社会道德伦理。在这个案件中,小夫妻俩已经死亡,因而生育目的已经不可能再通过手术达到,那么在手术过程中留下的受精胚胎的行使权利对已经死亡的小夫妻俩来说就受到了限制,因此这种受制约的权利是不可以继承的。文献综述

1.3  二审判决 

经过四个月后,本案的二审判决于九月十七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是本案的一次巨大转折。由于一审判决被撤销,这四枚处于南京鼓楼医院的冷冻胚胎被四位失独老人一起处置和监管。该院认为,该小夫妻俩与医院之间的知情同意书是在他们死亡之前签订的,冷冻胚胎的保存期被约定为一年。逾期则将视为同意丢弃胚胎,然而由于小夫妻俩因意外车祸致死,之前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当事人非自愿且不可预见的事由发生了,所以南京鼓楼医院作为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单方面凭借自己的意愿对本案中的胚胎进行处理。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并未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清楚的界定,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实际的角度出发,联系该案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密切联系另外一些重要因素,如保护特殊利益、对人类情感和社会伦理的关注等,使该案中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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