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访与行政诉讼衔接
一直以来,信访制度突破了原有的民主参与、群众联系的政治属性,不断发挥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这极大地侵蚀着规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使本应成为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坦途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构,将其纳入多功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去衔接行政诉讼,成为了目前最值得去思考的问题。《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关于如何衔接两者的问题,下文会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