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制度规定过于简单,而对其相关内容缺乏安排,使得这一规定的制度价值无法实现,而违反预告期的法律责任的缺失又造成了该制度成虚设状态。本文参照劳动法治先行国家和地区解约制度,考察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制度建议。64980

毕业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预告期、问题和建议

  

Abstract: China’s current labor legislation provides only for workers in case of on-fault notice should resign,but its resignation notice to relevant content in the notice of lack of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the provision of value so than the system can not be achieved,and in violation of legal liability notice period lack also caused the system to dummy state.Therefore,on the basis of drawing national and regional labor law first termination system,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and gradually improve China’s labor contract termination notice period regime.

Keywords:labor contract is terminated,notice period,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

                          

目录

一、引言 4

二、我国预告期制度立法及其现状分析 5

(一)预告期制度的价值分析 5

(二)预告期制度的立法规定 5

(二)预告期制度的现状分析 6

三、国外预告期制度立法及借鉴 6

四、完善我国预告期制度的建议 7

(一)明确预告期法律属性 8

(二)立法完善预告期制度 9

(三)科学设定预告期的期限 10

(四)确定谋职假期 10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一、引言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经济实力差,维权能力也很弱。为深入了解预告期制度,本文利用案例对预告期制度进行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法,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借鉴吸收其合理之处,提出改善我国预告期制度的建议,为劳动立法建设添砖加瓦。

  李某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工作一直都很努力,2014年李某参加了的研究生考试并考上了研究生。李某于2014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明白表示将做好交接的工作。8月1日,李某因病请假休息。岂知8月7日,公司宣布李某他的辞职申请已经被批准,劳动合同于8月8日终止。李某休完病假回到到公司论文网,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遂在2012年8月提出劳动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李某称其入学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自己计划于2014年8月25日辞职。现在公司在8月8日解除劳务关系,违反自己所做的意思表示,应该认定公司实际上行使了解雇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李某递交的辞职信中没有注明离开的时间,公司以为李某想要尽早离开公司。而且李某提出辞职后就请了病假,事实上也不能再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的正常运转需要节省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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