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选取的个案,联系其他一些集资诈骗的案例,结合实际,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存在的问题也是争议所在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缺陷与法律适用困境
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是什么?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又是怎样认定的呢?“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面的故意表现,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既定范围,因此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反过来推导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但是这样容易产生多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结合了多年的审判经验后,总结出一系列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推出。
(一)立法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自1996年先后颁布了三份与金融诈骗罪相关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其中第三条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是[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以下简称“2001纪要”) 。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2010解释”)中,列举了如下情形[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不能返还;[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不能返还;[3]携带集资款逃匿;[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这几种行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在2014年公检法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以下简称“2014意见”)。这四份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认定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个个问题表明,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刑法理论并不能完全指导司法实践。在将上述四份法律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选取以下两个条款进行阐述。
1、“2010解释”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认为此种行为不能当然认为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举个例子来说,某甲通过合法的集资手段与集资行为集资到一笔款项,之后将这笔集资款用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打算将牟得的利益用来归还集资款。但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致使他不能顺利归还集资款。像这种情形,显然并不能直接认定某甲具有主观占有故意。该行为人在集资伊始和集资过程中并没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集资后,没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或手段利用这笔款项,而导致了行为人不能归还集资款。行为人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是的经合法手段获得的集资款不能返还,这样就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是这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