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只有不被公开大众知道获悉并且能使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才能被列入到商业秘密的范围领域。但是从TRIPS额协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层面来看,秘密信息不为其处理人们知晓或者不容易被他们获取;因为保密的原因而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性,这就使得那些信息资源的合法有效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信息的秘密性而想尽办法采取了相应合法合理的方法。这也使得在TRIPS协定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范围额度界定规定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差异还是较大,前者范围大于后者范围。
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因为对商业秘密的限制过于苛刻,有许多在实质层面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在国际上被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情况,在我国却没有得到一定的相应的刑罚处罚,这样的情况便造成了相关人士的权益无法得到刑法的保护。也就可以看出,除去“实用性”这个特性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与TRIPS协定处于相对一致的处境,这样的话同样也是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作用。文献综述
2.3 商业秘密受到非法侵害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为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通过艰苦的研究劳动获得的成果,目的是在此获得理想中丰富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然而该商业秘密一旦被其他蓄意不法地进行获取或使用,也就会给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十分不好的后果。
第二,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而竞争务必是公平有序的,务必是合法的,也务必是讲诚实讲信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造成严重阻碍市场竞争有序进行的不良后果。
第三,十分不益于技术革新和信息产业,会妨碍其进步和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在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越来越明显也愈加重要。如果无法有效制止有泛滥之势的侵犯行为,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例如将会打击到人们投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利于开发和研究相关知识产业。
2.3 商业秘密保护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个较为综合的理论课题,其理论的差异分明也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较多国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应该明确采取的措施和程度方式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一般分为三类:第一,发布禁令。第二,经济赔偿,又可分为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三,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第一种属于行政救济,第二种属于民事救济,而最后一种属于刑事救济。
在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一直起到保障法的作用,这也是较为明确的地位,刑罚也堪称是最为苛刻严酷的惩罚,依据刑法具有的谦抑性的原则,刑法的确是应当依据相应的规范方式控制处罚的范围和程度,但凡是可以适用其他的有关法律而明确可以额遏止某种违法行为或者明确可以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就不应当将那种行为规定为是犯罪行为。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相关法律保护时,如若其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严重,世界各国都会将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形式来定义,从而将其纳入到民商法或经济法的领域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都是在不断前进式发展的,技术和贸易的竞争也呈现逐渐激烈趋势,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已有逐渐泛滥之势,其状况也不容乐观。 “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 “商业间谍”纷纷涌现,并且盗窃商业秘密也大多采取现代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手段方法,因此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越来越不可预估的损害。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对国家或企业的损失其严重程度让人瞠目结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然成为了刑事犯罪的一个热点。由以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仅仅依靠民事和行政的救济已不足以来支撑保护,更加难以对形势愈加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让刑法介入到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有关相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初一刑事处罚,利用相关刑事手段保护私人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己成为社会迫切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