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农民工是处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的。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因分析
农民工受教育层次低、文化素质低、缺乏一技之长从主观方面造就了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局面。“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劳作也不需要过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然而一旦步入劳动力市场,低学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歧视的理由。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已经随着国家近年来对农村教育加大的投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有6.1%,同时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30.8%也提高到32.7%。 那么客观方面维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法律制度对于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就显的异常明显,主要有: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下的城市和农村居民两种身份是基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而形成的。此后,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成为企业用人的一大标准,这极大地阻碍了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其将社会结构一分为二,即一方面是相对完善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是残缺的五保户、社会救济等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内外有别”由此为基础产生,使得农民工进城后,虽然在就业上发生改变,但其户籍仍为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同时当地政府部门也因他们外来人的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
(二)法律制度原因
1、立法方面
(1)缺乏针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行的劳动保障法规和相关政策中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未针对性地给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予特殊保障。目前我国保障平等就业的立法体系由《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构成,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立法规定只有 “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置歧视性限制的《就业促进法》第31条和对农民工的户籍,以及传染病携带者等规定了禁止进行歧视 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农民工因为在经济实力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再加上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保护,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文献综述
(2)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12条规定了公民不受歧视的具体范围,第13条从性别上的规定了平等就业权,第6条在工资分配上确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关于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都是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的宣示性权利。 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才采取书面的方式建立。但未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方。劳动法仅允许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时候才能基于未订立用工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不完整
我国法律仅简单地对禁止歧视的事由进行了列举,但对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歧视的认定机构、判断标准、法律后果以及主管反就业歧视和就业不平等的机构等法律所必备的内容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有关就业平等权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的界定的缺失,就业权平等权很难得到保障。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