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学术界基本上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持肯定或赞成态度。但是对于关于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所依据的法理根据是什么仍有很大争议,众说纷呈,始终没有盖棺定论。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这是符合社会风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安慰死者近亲属的有效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死者权利保护说。某些人身权在其死亡后是可以继续享有。而有的人则认为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后依旧归其所有,譬如死者名誉权 等。也有部分人认为自然人在其死后依然可以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也就是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可分的。在笔者看来,这个理论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死者不享有权利能力,其权利能力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是死者法益保护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权利的主体不能是死者,而且死者也不再继续享有所谓的人身权。但是相对于死者的某些人身法(利)益法律应当给予适当的必要保护。笔者认为这是对死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的保护,而且这种人格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道德、人类朴实的情感等。
三是延伸保护说。就是对自然人生前所实际享有的权利的保护在其死亡之后的延续,并且转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例如,对死者遗体的保护就是对自然人生前所享有的身体权的延续,即属于延续的保护 。笔者认为该学说忽略了人格权的专属性,混淆了法律逻辑,而且在认定向前向后延伸人格利益保护是为了维护近亲属的利益这些方面都缺乏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