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考虑到了工作年限、平均工资和补偿最高限额。然而当今劳工市场供大于求情况严重,我们更需要着眼于那些大龄劳动者,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劳动者以自己的辛勤努力换取应得的工资,当他多年工作下来,年纪不断上涨,体力和精力逐年下降的时候,一旦解除与单位的合同,对他们来说就等同于要面临失业的风险。因为一个劳动者,随着年纪上涨,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也不断退化,大龄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就低于年轻劳动者,因此他们一旦失去了工作,就很难再被其他单位聘用。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加强保护大龄劳动者是必须的。
3.3经济补偿金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无过错单方即时解除权进行了明确认定,却缺少对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必要规制,这显然有悖于法理的公正性。过错方违约责任承担制度的缺乏为一些诚信与道德缺失的用人单位提供了可趁之机。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经济补偿金方面问题产生争议,矛盾无法解决的时候,劳动者会选择一些救济途径来维权。若调解失败,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由它来进行裁决。如果劳动者对于裁决不满,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且作出最后的判决。综上所诉,劳动者一般经过三个流程来解决劳动争议,相对而言,人民法院的判决程序是最为成熟,执行力也是三个当中最强的。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在现实生活里,其实大多数的工会都没有达到《工会法》的期待,有些用人单位的工会甚至是虚设,根本不具有实际作用,公司内部工会的人事安排权、工作场所、办公经费等都是由单位来掌控,工会根本没有自身的独立性,更别谈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企业内部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有效工作,无法帮助劳动者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而没有工会的单位,一般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劳动委员会成员,选举出来的代表作为单位的一员,在许多方面都受到了压制,出于种种现实考虑,亦无法达成为劳动者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