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赏过香港警匪大片的人都对警察逮捕嫌疑犯时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印象深刻。事实上,这不只是在电影中这样,现实中这还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就是如今被大家津津乐道的“沉默权”。这是一项对犯罪嫌疑人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尤其是对于维护人权,保证司法公正有着独特意义。如今,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着关于沉默权的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就连联合国都将沉默权作为刑法公正的一个最低限度标准,对其加以确定和推广。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zhuyi民主法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完善,象征司法公正的沉默权制度也开始在国内引起注意,尤其是在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起沉默权制度,尤其是对是否应该在我国建立起沉默权制度的争议也众说纷纭。但是,作为一个西方司法制度,沉默权和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思想文化等等,有着诸多的牵连,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以及如何规定,在法学理论界,争论更是激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做出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努力。所有的这些也都在积极促进沉默权这一司法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但是,作为一个具有自己传统司法文化体系的中国能否接纳沉默权制度?这一制度能否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并且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它又是否会阻碍到我国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果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那么又该如何建立一套相对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体现沉默权意义的制度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应该做出理性的思考和分析。论文网
2 沉默权概述
2.1 沉默权的概念
所谓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权利。 所以,任何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野蛮、暴力的非人道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形, 并由此而获得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并给以排除。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各国的立法现状和理论研究,沉默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临讯问时,有选择保持或者放弃沉默的权利,追诉方不能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选择保持沉默后,追诉方不能因此而对其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更不能进行非人道的惩罚。
沉默权,这一观念,通说最早的起源是英国的一句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从十二世纪开始,英国经过了前后多个世纪的不懈努力,沉默权制度才慢慢地在法院的判例中得到肯定和完善,到1688 年,这一制度才在英国得到真正确定。而沉默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米兰达规则”和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 从此,沉默权这个制度才真正地为世界所认识并产生影响。
2.2 沉默权的特征
2.2.1 沉默权是一项刑事诉讼权利
沉默权,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种具有防御功能的诉讼权利,而且该权利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则没有沉默权一说。目前,较为肯定的是沉默权被认为是,起于侦查,止于判决生效,被追诉方享有的保持沉默的刑事诉讼权利。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