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劳动关系说
特殊劳动关系说的适用范围一开始并不是专为退休人员而单一设定,它源于上海原劳保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一般而言,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劳务公司输出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等等。 具体操作而言,退休再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劳动制度方面采取不同的标准。在社会保险待遇方面,退休再就业人员享受其作为一般退休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且无需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在劳动标准方面,则参照一般劳动者的标准执行与其一致的有关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规定。这种学说充分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利益,但对用人单位和国家社会层面则产生了较大的负担,且此种学说遗忘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有大量的未缴满足够年限却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再就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