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首要原则和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司法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审判独立,不仅能够使法官随时保持中立的思想去处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公正公平的判决和裁定,又能排除法律以外的因素对审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干扰,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司法审判活动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同时,审判独立制度加强了法官和司法机构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的内涵
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民众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并发表自己的言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收集传递信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些都是舆论监督的体现。
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的人都可以称作舆论监督的主体。民众通过新闻媒介获取信息、反馈司法相关的情况,在如实的提炼和加工后发布信息,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舆论监督主体之中,民众的地位更为重要。“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接受公众对审判的监督和批评,从而督促法官遵守职责。” 舆论监督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对于舆论监督司法,其对象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渠道非常多。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基本政治权利,它们都可以作为公民行使舆论监督的工具。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新闻报道的监督,所以常常也被称为“新闻监督”。 在众多方式和渠道之中,舆论监督最重要、最主要的形式是新闻监督。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甚至微博、微信等一些新兴传播媒介,收集、整理、反馈相关情况,报道案件有关的司法活动,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
2。舆论监督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基本权利的行使,正是舆论监督得以实施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大众传媒遵循的是以正面宣传为主,同时坚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报道的原则。新闻媒体以其具有的强大的深入民众生活的能力,通过调查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新闻,及时发现违法违纪的事实或者线索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关的报道披露,有效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通过其特有媒介渠道,追踪事件信息的源头,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证据,同时将已经宣判的案件公之于众,增强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并且,通过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活动监督,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公正裁决,维护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由于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最主要是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在探讨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时,着力点在于探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相互矛盾。一方面,司法审判中审判独立是要排除任何外来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另一方面,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又需要依赖于一定程度上的舆论监督。审判过程中行政权力或者其他因素干预导致的审判不公现象,通过舆论监督向民众公布,使其迫于舆论和各方压力,实现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现阶段司法判决的公信力由于各种原因受到了众多质疑,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未作出明文的规定规范传媒行使舆论监督权,因此,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在一些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出现了所谓的“媒介审判”,为司法界和学界诟病。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