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现状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机制
由于客观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必然会出现错误或不恰当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会受到事故处理人员自身法律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当事人对做出的事故认定存在疑义,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查申请后,看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不是适用法律正确,是否承担责任,事故调查和鉴定程序是法律和其他问题调查,并对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的事实不清楚,证据是不够的,责任分工是不公平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要求原来的办案机关重新调查此案件并认定其责任。公安机关本身对于执法办案就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错案追究机制,这种复核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行政内权利救济的途径,对实际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文献综述
(二)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审查制度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一方面,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 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书不采信为由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的这一行为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间接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审查的案件证据有交通事故的基本经过、现场勘查的程序规范、交通事故相关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格式等。证据审查这一制度与行政诉讼在工作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疑义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交通事故责任上,即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虽然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能接受,但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事故责任认定,它的专业性相当强,因此,司法机关的审查能力会有部分缺失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公安交管部门存在绝对的技术以及专业的优势,倘若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认定比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更科学合理,这明显是超出他们的能力范围的。
(三)信访制度
现如今,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内部都设有信访机构。就现有的工作机制来看,绝大部分信访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案件都会转为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单位办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即使信访部门直接的介入调查,也是需要调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所以,能否科学合理地检查交通事故责任是不确定的。虽然当事人不可以仅仅因为不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从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在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制于当前法律救济机制,其权益还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因此,要想完全真实地还原每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是不现实的。专业处理人员只能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尽量真实地还原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其中不乏依据工作经验,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科学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信访工作中,让完全没有专业知识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担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工作是不对的,也很难从根本上保障事故责任认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