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在行政内与行政外都有相应的途径,但是行政外的救济途径是欠缺效果的,其原因在于,除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其他组织机构没有与该项工作对等的资格和能力。不管采用怎样的救济模式,参与审查的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所以,要想完善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救济体系,需要从以下三点入手,才能真正做到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一)完善现有的行政复核机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采用“一级终审”的行政复核机制,也就是说倘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只有一次机会提起行政复核。 本文认为,依照现实情况,在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建立比较固定的责任认定复核机构和人员配置,而且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允许提起多次复核,情形如下:当事人如果对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警支队提起复核,如果对交警支队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应当被允许向上一级交警总队提起复核,以此措施来完善行政内的法律救济制度。本文提出建议,可以在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时完善当前的“一级终审”的行政复核机制,对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给当事人权益在程序上提供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