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补偿就是对征收实行全额补偿,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所带来的损失,还包括与被征收土地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相关利益。充分补偿是最严格、最全面的补偿模式,它旨在恢复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状态,但其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公平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以土地的财产价值在公开交易市场的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对被征收在主观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和情感损失不予以补偿。公平补偿是一种相对来说较严格的补偿模式,也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一种补偿模式。
适当补偿是指由政府裁定公共利益的需求和被征收人的生活状况而予以补偿,这种补偿模式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且估量的价值一般低于土地的财产价值,使得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能保全,容易引发拆迁矛盾。
综上所述,对被征收人采取充分补偿的模式并不现实,但是适当补偿又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而公平补偿能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得以折中,因此公平补偿能够被各地征地机关所采纳也是名不虚实。
三、风险社会视角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弊端
(一)缺乏正当的征收补偿法律程序与管理程序
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有《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相对于来说最直接的、最完善的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它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作以指导,虽然规定中第四十七条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还是不够详细。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标准,但是众口难调,被征收者情况不同,标准不一,有的百姓能够满意,有的只能怨声载道,从而耽误征地进度,影响社会安定。文献综述
(二)征收程序缺乏透明度,农民没有参与权
《土地管理法》将其他土地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就可能导致制定出来的补偿标准不够全面,未能了解民情民意,从而不能科学决策,若能在决策之前听取民意,使得各种利益能够表达出来,让利益冲突在决策之前得以解决,才能保证征收工作的实施和执行。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民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百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不像在封建时代那样甘愿被权势和命运摆布,所以政府应当将征收程序透明化,同时引进民主参与。
(三)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利益受损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做了前三年的倍数范围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年产值、倍数幅度较大难以权衡,土地的市场价值不仅包含土地自身的价值,还包含它的增值价格。《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出台实施的,虽然中间经过几次修改,但是关于土地赔偿的标准也几乎没变,自1994年的全面经济改革之后,我国工业发展速度迅猛,通货膨胀也是常事,所以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给被征收人显然是过低的,加上政府征收程序的不透明度,所以在法定的补偿范围内再压低费用也是可能的。城镇化、工业化如果要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对于处于风险社会时期的中国是不利的,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只会加剧社会贫困程度,拉大贫富差距,长期以往,必然会危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