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此观点与立法与司法解释相一致,已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学说。 信用卡作为现今常用的一类支付工具,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手段占有他人信用卡,从某种程度上就等于间接占有了他人财产,但无法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就可以实现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盗窃后的冒用行为只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并不等于其占有了公私财物,而行为人想要直接占有财物,就必须有一个属于诈骗性质的冒用过程,这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相一致。而相较于盗窃,诈骗则更强调受害人陷入错误的主观认识,从而“自愿”的交付财物的受骗过程。由此可见,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本质上与诈骗的性质更为符合,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较为稳妥。